為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群眾紀律和工作紀律,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堅強保障,近日,景谷縣制定出臺《“掛包幫“定點扶貧和駐村扶貧工作責任追究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對在扶貧工作中不作為、慢作為、亂作為、作風漂浮等情形實行“雙責任、雙追究”。
《辦法》規定了責任追究的主體。責任追究堅持黨政同責、聯動問責,“掛包幫”定點扶貧工作隊員和駐村扶貧工作隊員受到責任追究的,同時追究派出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,實行“雙責任、雙追究”。按照干管權限實施,鄉(鎮)、縣屬部門單位派出人員由縣脫貧攻堅指揮部、縣紀委監察局、縣委組織部進行問責處理;省、市單位“掛包幫”工作人員和駐村扶貧工作隊員由縣脫貧攻堅指揮部、縣紀委監察局、縣委組織部會商處理意見函告省、市相關部門單位。
《辦法》明晰了線索來源。即縣、鄉(鎮)聯席會議辦公室對“掛包幫”定點扶貧工作督查和考核中發現的問題,縣委組織部對駐村扶貧工作督查中發現的問題,縣脫貧攻堅指揮部督查組、縣委督查室、縣政府督查室、縣紀委監察局對“掛包幫”定點扶貧工作和駐村扶貧工作督查中發現的問題。
《辦法》明確了對單位及個人的責任追究的方式。對派出單位責任追究方式分責令作出書面檢查、通報批評、公開道歉3種方式;對工作人員、派出單位負責人責任追究方式有誡勉談話、責令作出書面檢查、通報批評、責令公開道歉、調整工作崗位、停職檢查、降低崗位等級或降低職務、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、免職、辭退或者解聘9種方式。
《辦法》明確了責任追究的5類情形。一是組織領導方面。對駐村幫扶工作隊員和“第一書記”督促指導不到位、統籌協調不到位、條件保障不到位的;二是政策執行方面。政策執行不到位,對有關政策掌握不準確,執行中出現偏差,造成工作被動的;三是工作業務方面。工作業務不精通,對脫貧攻堅基礎資料不完整,表冊填寫不認真、不規范,數據不正確,邏輯關系錯誤,造成全縣數據出現偏差或受到上級批評的;四是工作作風方面。工作作風不扎實,駐村幫扶工作制度落實不到位,駐村工作隊員、第一書記“走讀”、不到崗、擅自脫崗或“兩頭跑”,不認真履行幫扶工作職責,全年駐村少于200天(含因公出差)或每月走訪貧困戶少于10戶的;“掛包幫”工作中存在應付了事、走過場、“掛空名”或入戶累計沒有達到規定天數的。五是工作實效方面。因工作不實、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原困,未完成工作任務,對全縣整體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。
同時,《辦法》還明確,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干部,取消當年年度評優評先資格;受到調離崗位問責的,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;受到免職問責的,一年內不安排職務,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職務層次的職務。(佟蓮)